首页-新百胜公司网站评标(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评标(审)专家库的管理以及评标(审)专家资格的认定、准入清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非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技术参数论证、招标(采购)人要求抽取授权代表等应当从公司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公司评标(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专家库的评标(审)专家专业涵盖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铁路、机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质、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第六条 申请进入公司评标(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专业中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适当放宽评标(审)专家资格条件。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审)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
(一)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填写《公司评标(审)专家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评标(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审)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审)项目有关的招标(采购)(采购)文件,按照评标(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审)活动,遵守评标(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审)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单位、技术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告知我公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采购)人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采购)、评标(审)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采购)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审)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应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审)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审)活动的;
(四)委托或者代替他人评标(审)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六)向他人透露评标(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审)专家的资格: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审)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审)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审)专家的。
第四章 评标(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评标(审)专家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包括评标(审)专家库的日常使用及维护,对评标(审)专家信息的更新及完善。
第十四条 具有在相对封闭环境进行评标(审)专家抽取的条件,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评标(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抽取操作人员和参加评标(审)专家抽取及监督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当天开标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结束后,由评标专家抽取专员在半小时内将成功的抽取专家截图发至招标业务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