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10号令)、《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22〕34号)等。
二、修订《办法》的目的和重要性
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建工〔2019〕45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2019年12月发布后,已施行近4年。近年来,国家、省下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办法》的基本架构
《办法》共六章,共五十三条。第一至九条为总则,主要对《办法》总原则、适用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总规定;第十至二十五条为招标,主要对招标人、招标前置条件、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等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至三十四条为投标,主要对投标人、投标文件、投标无效情形等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五条为开标评标,主要对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为定标,主要对招标人自主定标、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一至第五十三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解释权等。
四、《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监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该《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所列的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规模标准以及所采取的招标方式等。但是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应当理解为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可以选择直接发包,也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但《办法》明确,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但不得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骗标等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采用招标方式,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二)关于监理招标资格审查方式 。《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果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审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申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其中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如果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关于监理招标推行招标人负责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这是为了进一步体现招标投标简政放权的理念,强化招标人对工程项目终身负责的权责意识。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加强招标人对监理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投标单位中标后合同履约监管,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此条的修订吸纳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相关内容,是一种创新。
(四)关于监理招标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招标人明确要求排序外,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除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可以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通过打分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改为“专家只是定性评审,只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不排名的不超过三家中标候选人,在定标环节,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的,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并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二维码中标通知书(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打印)。这一条的修订充分参考了《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号)等相关内容,也是一种创新。
(五)关于监理招标优化评分标准。《办法》将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评分满分值从12分降至7分;投标报价满分值从20分提高至25分。新的评标内容由资信业绩、监理大纲、投标报价三部分组成,共计100分,其中资信业绩满分值30分、监理大纲满分值45分、投标报价满分值25分。该《办法》附件1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由资信业绩(30分)、监理大纲(45分)、投标报价(25分)三部分组成,共100分。其中:资信业绩由投标人建筑市场信用和监理班子组成。监理大纲由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工地扬尘、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监理机构、监理设施、合理化建议组成。投标报价由评标基准价的合成范围确定。同时,两种评标基准价合成方式在开标过程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开标过程中,由招标人代表或监督单位代表随机抽取一名投标人代表,并由该投标人代表在各方监督下随机抽取一种基准价合成方式,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公布结果。在附件2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此标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按照其规模对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
(六)关于监理招标投标优质优价。修订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江河源杯奖项工程且成功创建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1%—5%;招标人要求创建鲁班奖工程且成功创建的,监理收费可在合同价基础上上浮5%—10%。实行优质优价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相关优质优价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