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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2-27 18:25

    为了切实保障企业年金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规范性,坚决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依据财政部正式审定的《企业年金办法》,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及《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权益归属确定及领取程序进行规范化处理,并据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程序

    (一)符合《企业年金》方案参加条件的职工,同意参加需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二)符合《企业年金》方案参加条件的职工,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附件2),经单位备案后不加入本方案。

    二、缴费管理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3),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三、账户管理

    (一)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二)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1.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2.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四)个人账户注销

    1.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2.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3.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四、权益归属

    (一)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二)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年<N<3年

0%

3年≤N<7年

50%

7年≤N<8年

80%

N≥8年

100%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其他特殊情况)

——

备注:

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年金领取

    (一)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2)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鉴定,确认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已确定出国(境)定居的计划;

    (4)在退休前不幸身故。

    若个人未达到上述任一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将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资金。

    (二)领取流程

    (1)在满足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情况下,职工本人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退休证、身份证及银行卡的复印件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为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职工需配合做好资料接收登记表(参见附件4)。

    (2)人力资源提供《职工待遇支付申请表》模板,由职工本人填写申请表(参见附件5)。

    (3)经办人员需核实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并据此制定最优提取方案表。

    (4)领取职工应结合自身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因素,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并签署《职工待遇确认表》书(参见附件6)。

    (三)个税规定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

    4.对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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