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类型)内部审批工作规程》和《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1-26 11:39

青财采字〔2011〕1649号 

厅内各相关处室、省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32号)和《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4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类型)内部审批规程》和《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类型)内部审批规程

      2、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程

                                                                                                     青海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及方式(类型)内部审批规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9〕128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和《青海省省级政府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类型审批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32号)的规定,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工作实行“限期申报、集中审核、分类审批、统一下达”的办法,即:采购单位在采购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上报采购计划,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行集中审核,并根据各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分类申批、统一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单位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填写《青海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采购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或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二、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核确认资金性质及用途(采购交通工具的需经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送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的,采购单位以需求时间紧急为由提出的非公开招标采购申请不予受理。

    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到采购单位《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以及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工程,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批复采购单位按照分散采购的组织类型实施;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工程,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综合考虑采购需求时间、采购成本等因素商相关预算管理处、采购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每周汇总上报主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厅领导、主管相关预算处的厅领导和主管采购中心的厅领导审查、审批。

    (三)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实行公开招标的,批复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及类型后,形成批量计划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以省财政厅文件的形式下达给省级各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相关预算管理处、国库管理机构(支付部门)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同时抄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单位申请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部门集中、分散采购组织类型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预算金额不足8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商相关预算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主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厅领导、主管相关预算处的厅领导和主管采购中心的厅领导审查、审批;800万元以上不足1500万元的,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类型)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即:分别报主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厅领导、主管相关预算处的厅领导和主管采购中心的厅领导审查后,报厅长审批。预算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类型)审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审批。

    六、经审批同意按分散采购组织类型实施的项目,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厅领导审批后,以省财政厅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同时抄送相关预算管理处、国库管理机构(支付部门)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下达采购预算及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

    七、已批准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批准采购方式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采购单位填报《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申批表》(以下简称《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理由,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附原已批准的《申批表》,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变更原因特殊或复杂的应另附说明。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收《变更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申请变更原因特殊或复杂的,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咨询)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对已按原批准采购方式进行招标,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无法继续按已经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需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

    2、对未进入集中采购程序需变更采购方式,或已按原批准采购方式进行招标,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无法继续按已经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分散采购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附件2:

 

 

青海省财政厅省级政府采购

                                              评 审 专 家 抽 取 规 程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财采字〔2011〕1640号)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在项目评审当天,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申请抽取专家,特殊情况可于评标前一天抽取。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监管人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进行初审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3、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经办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监管人员监督下从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前,均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人员公开和泄露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

    4、若青海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可以由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候选人选,同时提供专家候选人选的有关材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研究确定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5、对专业性极强或影响较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如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难以满足评审要求的,需采用非随机抽取方式在专家库选用专家的,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研究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6、打印《评审专家成员名单确定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专家库管理人员、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中心经办人员签字后,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评审专家成员名单确定表》等妥善保管,待评标完成后作为专家付酬、考核和备查的依据。

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现有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申请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评标或项目论证评审,具体如下: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金额(万元)采购方式抽取专家时间

项目评标(审)时间评标(审)地点

 

评审专家类型抽取专家人数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

采管处负责人采管处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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